2008年5月1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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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赔偿协议已达成 受害人能否起诉要求新赔偿?
叶利霞

 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,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,而肇事方未履行,受害方又发现实际损失超出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,这种情况下他起诉要求获得新的赔偿能实现吗?日前嘉兴市南湖区法院的一份判决给大家解答了疑惑:法院认为,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。
  去年9月27日,陈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某公司内行走,不巧王某驾驶的货车撞击到了钢板,钢板掉下来砸伤了陈某的左脚。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,并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。双方当时达成调解协议:由王某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合计51095元。由于王某无力支付赔偿款,今年4月,陈某将王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。但他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9200元。两被告对事故的责任没有异议,但认为应当按照在交警队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赔偿。原告王某则认为,自己的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当时约定的赔偿数额,因此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伤残赔偿金50000元、医疗费8000元、财产损失1200元,共计59200元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事故发生后,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,约定王某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1095元,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。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有关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均应按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来履行。